2015-04-01
险 种 |
单 位 |
个 人 |
合 计 |
养 老 |
20% |
8% |
28% |
医 疗 |
9% |
2%+5(大病医疗) |
11%+5(大病医疗) |
失 业 |
1.5% |
0.5% |
2% |
生 育 |
1% |
1% | |
工 伤 |
1% |
1% | |
合计比例 |
32.5% |
10.5%+5(大病医疗) |
43%+5(大病医疗) |
合计金额 |
876.53 |
288.19 |
1164.72 |
一、2015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00856元(1673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364元(2697元/月)。
二、2015年度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300元,其他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2015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300元,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6738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
四、2015年度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账”基数,以及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后申请返回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数,均按照2015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五、2015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302139元(2517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0428元(5036元/月)。
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15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93579元(7798元/月)。
六、以上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执行时间,苏州市区为2015年4月1日。各县级市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